关于转发《江苏儿童保健手册》的通知
关于转发《江苏儿童保健手册》的通知
岁以下儿童保健服务管理,提高保健服务质量,降低孕产妇和婴幼儿亡率,省卫生厅制发了关于规范全省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手册使用管理的通知(保健品完美),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具体落实文件精神提出几点要求,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1.常州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全市保健手册使用计划的编制、领取和发放;各辖市区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内保健手册使用计划的编制、领取和发放。各疗保健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按规定向广大孕产妇和儿童发放保健手册。
2.根据江苏省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工作要求开展的新增保健服务项目,由市妇幼保健院向市卫生局申报,获得批准后统一制作印章,各单位按要求加盖在保健手册统一固定位置。
3.各地各单位要以规范保健手册使用管理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工作,努力提高全市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率,更好地为全市广大妇女儿童健康服务。
为依法加强全省孕产妇和7岁以下儿童保健服务管理,提高保健服务质量,降低孕产妇和婴幼儿亡率,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孕产妇保健手册和儿童保健手册的使用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自2009年4月1日起,全省孕产妇和7岁以下儿童保健服务统一使用江苏省孕产妇保健手册和江苏省儿童保健手册。使江苏儿童保健手册络管理的地区,保健服务的项目和内容应与手册相一致,不得减少内容;因管理工作需要增加内容的,须报省卫生厅备案。
二、江苏省孕产妇保健手册和江苏省儿童保健手册由省卫生厅统一印制,并按计划提供给各地使用。各市要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人负责,并按规定向各疗保健机构发放两种保健手册。
三、为充分体现妇幼保健服务的公益性质,自发文之日起,江苏省孕产妇保健手册和江苏省儿童保健手册参照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财综〔2008〕号、苏价费〔2008〕2号精神,一律向广大孕产妇和婴幼儿发放,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工本费。
四、孕产妇首次建立保健手册、孕早期保健服务以及产后访服务由居住地县(保健品算药吗)妇幼保健机构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承担;孕中、晚期保健服务由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各级疗保健机构承担。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二级以上(保健食品都有哪些)疗保健机构(维生素b保健品)不得为孕产妇提供首次建卡服务。
五、7岁以下儿童建立保健手册一般应由各接产疗保健机构在其出院前完成;居住地各县(怀柔大保健)妇幼保健机构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负责后续的保健服务管理,直至年满7周岁或转出本辖区。
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规范保健手册使用管理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妇幼保健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强化监督检查,全面清理不合理收费项目,切实规范服务行为,不断提高妇幼保健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好地为广大妇女儿童健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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