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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婴儿也能吃老年人消费需谨慎

首页2024-04-12医疗保健梅河口妇幼保健院

保健品婴儿也能吃老年人消费需谨慎

   2019年10月中旬,消费者施女士因脸部过敏,经朋友介绍多次到某品牌营销员马某某的一个工作室做面膜修护,同时在院治疗后,脸部过敏得到了好转。于是施女士对该品牌产品产生了兴趣,在马某某的介绍推销下中班卫生保健工作计划次购买了该品牌的保健食品100元。

   2020年11月中旬,施女士再次购买了保健食品共100元。其中有一款口服液,产品外包装盒上明确写着不适用人群:婴幼儿。但马某某推销说是儿童口服液,施女士15个月大的孙女也可以吃,可以增强小孩子的抵抗力。于是施女士听信营销员的宣传将口服液喂给了小孙女。随后施女士的儿媳妇沈女士得知婆婆喂15个月的女儿吃了口服液,十分气愤。沈女士于2020年12月14日拨打热线电话向湖州市南太湖新区消保委寻求帮助。

   南太湖新区消保委康山分会接到该投诉后,多次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调解。初期调解,沈女士认为营销员马某某虚假宣传让她15个月大的女儿吃保健食品,造成了身体伤害并且马某某还在小区住宅房内无照经营,沈女士要求马某某退款100元的同时支付她女儿的体检费用,并请消保委对马某某的无照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但马某某坚称小区住房是她的居住场所,实际专卖店不在此,且施女士购买的产品中一部分是买给她老公出国用的生活护肤品,已拿出国不同意退款。12月15日下午,消保委派出工作人员现场赴马某某的工作室查看情况,但多次敲门未开,因工作室是在小区内的住宅房,工作人员不能强行入内检查工作室的实际经营情况。此消费纠纷陷入僵局。

   工作人员多方联系后,约定双方当事人于12月23日进行现场调解。在调解会上,投诉人施女士和沈女士提出是商家误导消费者,口服液婴幼儿不能吃还介绍给她,要求退还100元。工作室在小区内营业是否合法,马某某则表示她们专卖店有营业执照,小区内的工作室是她的住所。在她的理解范围内认为施女士的孙女已是儿童了,可以食用口服液,现在有疑议也可对未拆封的产品退款。

   工作人员也耐心帮助双方进行调解,指出商家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并且小区内的工作室在未取得营业执照之前,不能从事经营活动。而施女士有自行判断的能力却盲目听信营销人员的夸大宣传,不看包装说明。同时工作人员也在交谈中敏锐地发现沈女士的诉求重点在于口服液对其女儿身体造成的响。故现场工作人员强调让沈女士先带女儿到湖州市级院进行体检,费用由马某某承担。对于已支付的100元,没拿产品的钱退还;已拿产品未拆封的退还;已拆封的产品协商退还。双方对此结果表示满意,并签订了消费投诉调解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小孩能吃保健品吗》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上述案例中,施女士作为已年满18周岁的消费者,有独立思考的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对于营销员的推销,盲目听信,根本不查看外包装盒上标注的产品不适用人群说明,也未和家人沟通,就给婴幼儿使用保健品,给家人造成了伤害。马某某作为营销员误导消费者,没有诚实守信的去介绍产品。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前,在个人住宅内从事经营活动,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

   1、消费者尤其是中老年人,在购买保健品之前应与子女沟通,或在生指导下购买使用,特别是给婴幼儿使用保健食品。切勿盲目购买。

   4、对于营销员的推销,可用手机将销售宣传词进行录音或保存与商家沟通的聊天记录。由消保部门确定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欺诈行为等。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要携带相关证据及时向当地消保部门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