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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销保健品卫生健康委员会信息息公开目录法规文件及解

   2001年2月1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世界十大保健品牌十婴幼儿保健操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肇庆幼儿园保健常识妇幼保健院条 为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干部保健科是干什么的条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是农村居民最基本的、人人都能享有的、体现社会平等权利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居民消费水平的卫生保健服务,其基本任务是:

   (保健室里的)健全多层次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为农村居民提供适宜的卫生服务;

   (助睡眠的保健品有哪些)落实卫生防病和妇幼保健措施,降低农村居民传染性疾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地方病、职业病发病率和孕产妇、婴儿亡率;

   (保健室本子)逐步建立农村疗保障制度,使农村居民能获得基本疗;

   (保健品商标)饮用水、厕所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要求,改善农村居民生活环境卫生;

   (旧版4节小学生眼保健)普及健康教育,增强农村居民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第男士保健品代理条 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组织、部门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由地方各级人民组织实施,实行分级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分步骤组织实施,全面达到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的要求。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建立初级卫生保健专项资金,用于发展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事业,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并负责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计划、财政、农业、建设、环保、水利、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民政、计划生育、物价、药品监督等部门以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事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农村居民有权利参加初级卫生保健。江苏卫生保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鼓励和支持农村居民参加农村初级卫生保健。

   鼓江苏卫生保健事业单位和个人资助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事业。

   第七条 对在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励。

   第八条农村疗卫生机构的设置,应当根据农村居民卫生需求和区域卫生规划,合理布局,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卫生资源利用效益,形成县、乡、村区域卫生江苏卫生保健络。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农村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建立健全农村综合性预防保健服务体系。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统筹安排农村疾病预防、妇幼保健等公用事业所需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农村预防保健经费。

   农村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传染性疾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地方病、职业病及其他常见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做好妇女儿童的保健工作。

   第十条设立农村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其技术人员、工作用房、疗仪器设备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疗卫生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承担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任务。

   举办的农村疗卫生机构,应当参与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省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职责范围,做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业务技术指导和培训以及其他业务工作。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对举办的非营利性的农村疗机构的基本疗服务、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的经费予以重点补助,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加强机构的建设。

   第十保健生命能量表条 地方各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农村的卫生技术人员进行执业管理。

   在农村疗卫生机构提供疗、预防保健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师或者执业助理师的资格。

   对不具备执业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师资格的乡村生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应当按照省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建设标准,加强县(市)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乡镇综合性预防保健机构建设。

   第十五条建立和完善城市疗卫生机构支持农村卫生工作的制度。举办的城市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安排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疗卫生机构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制定政策,鼓励大中专学院校毕业生和具有执业师资格、执业助理师资格的人员,到农村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疗保障制度,提高农村居民社会疗保障水平。

   农村疗保障制度的形式,包括合作疗及农村社会疗保险、商业疗保险、疗救助等。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疗。举办合作疗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个人自愿,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合作疗经费以农村居民交纳为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助。鼓励农村集体经江苏卫生保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资助农村合作疗。

   农村居民交纳的合作疗资金,属于农村居民的消费性支出。合作疗经费应当独立建账,专户诸存,专款专用,严禁侵占、挪用。

   第十八条 农村逐步推行大额费用合作疗保险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实行大额费用合作疗保险制度的部分资金。

   参加大额费用合作疗保险应当交纳的资金,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向参加人员筹集。

   大额费用合作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第十九条 实施大额费用合作疗保险制度和其他合作疗制度的经费管理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组织负责。

   大额费用合作疗保险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定期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农村居民参加大额费用合作疗保险或者其他合作疗,应当与经费管理组织签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农村居民就诊、住院、转诊的程序和方法,疗费用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等。

   经费管理组织与疗卫生服务的提供者所签订的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大额费用合作疗保险或者其他合作疗的服务范围、诊疗科目、用药目录以及药费用的结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 农村普遍推行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制和妇幼保健保偿制。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农村社会救济经费,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农村疗救助,并通过鼓励社会各方面捐赠等多种形式建立疗救助资金,资助农村特困居民的基本疗。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建设部门,应当将农村改水改厕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纳入村镇建设规划,并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农村集中式供水,普及自来水,确保农村居民饮用安全卫生水。

   农村普及自来水应当合理规划,科学管理,政府支持,多渠道筹集经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电价、水资源费等方面给予优惠,扶持农村自来水设施建设和运营。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治理农村环境污染,推行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和综合利用,开展除害灭病工作。

   第二十六条在农村新建改建办公用房、学校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应当同时修建无害化厕所;新建改建住房,应当同时修建无害化厕所或者卫生厕所。建设房屋、设施与建造厕所实行同时审批、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各级建设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督促检查。

   已建不符合卫生厕所要求的农村户厕、公厕和单位厕所,应当作出改造计划,逐步加以改造。

   实行集中式供水的地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要求,推行农村厕所粪便的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农村居民健康消费,倡导科学文明的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增强农村居民卫生防病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八条 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将健康教育贯穿卫生保健服务全过程,并做好健康教育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广播、电、报刊等新闻媒介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生的健康教育纳入素质教育的范畴。农村中、小学校开设健康教育课。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农村疗卫生机构未依法进行执业登记从事疗卫生服务的;

   (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

   第三十条侵占、挪用本条例规定各项经费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归还被侵占、挪用的经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侵占、毁坏农村疗卫生保健机构的房屋、设施、场地及其他财产,扰乱疗卫生保健工作秩序、侵犯疗卫生保健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属于有关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由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及执法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